PPH请求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以下简称:PPH请求)的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伙伴局签订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以下简称“PPH项目流程”)。具体包括:
1. 我局(CNIPA)与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签订的《在中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2. 我局(CNIPA)与奥地利专利局(APO)签订的《在中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3. 我局(CNIPA)与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签订的《在中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4. 我局(CNIPA)与丹麦专利商标局(DKPTO)签订的《在中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5. 我局(CNIPA)与芬兰国家专利与注册委员会(NBPR)签订的《在中芬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6. 我局(CNIPA)与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签订的《在中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7. 我局(CNIPA)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签订的《在中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8. 我局(CNIPA)与日本特许厅(JPO)签订的《在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9. 我局(CNIPA)与葡萄牙工业产权局(INPI)签订的《在中葡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10. 我局(CNIPA)与波兰专利局(PPO)签订的《在中波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11. 我局(CNIPA)与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签订的《在中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12. 我局(CNIPA)与瑞典专利局(PRV)签订的《在中瑞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13. 我局(CNIPA)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签订的《在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14. 我局(CNIPA)与以色列专利局(ILPO)签订的《在中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15. 我局(CNIPA)与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签订的《在中英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16. 我局(CNIPA)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签订的《在中加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17. 我局(CNIPA)与冰岛专利局(IPO)签订的《在中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18. 我局(CNIPA)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签订的《在中匈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19. 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特许厅(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等五局(IP5)达成一致的《在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PPH请求的流程》;
20. 我局(CNIPA)与埃及专利局(EGYPO)签订的《在中埃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21. 我局(CNIPA)与智利工业产权局(INAPI)签订的《在中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22. 我局(CNIPA)与捷克工业产权局(IPO-CZ)签订的《在中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23. 我局(CNIPA)与巴西工业产权局(INPI)签订的《在中巴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24. 我局(CNIPA)与欧亚专利局(EAPO)签订的《在中国-欧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25. 我局(CNIPA)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签订的《在中马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26. 我局(CNIPA)与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签订的《在中阿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27. 我局(CNIPA)与挪威工业产权局(NIPO)签订的《在中挪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PPH请求的流程》;
28. 我局(CNIPA)与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签订的《在中沙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PPH请求的流程》。
七、办事条件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IP5-PPH试点项目下指首次审查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对应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IP5-PPH试点项目下指后续审查局)提出PPH请求,以加快后续申请的审查。中国专利申请作为后续申请,当满足下列条件时,申请人可以针对该中国专利申请提出PPH请求。
1. 提出 PPH请求所针对的中国申请应当是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PCT 国家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且该中国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2. 提出 PPH请求的时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提出 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 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2)申请人在提出 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 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注意,一个允许的例外情形是,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 PPH请求。
(3)申请人在提出 PPH请求之前及之时尚未收到 CNIPA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4)同一申请最多有两次提交 PPH请求的机会。
3. 中国申请与对应申请之间的关系要符合 PPH项目流程的要求。
4. 对应申请中具有一项或多项被该对应申请审查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5. 中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对应申请审查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 PPH请求,应当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并且,以下文件必须随付“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一并提交。
1. 对于常规 PPH,应提交对应申请审查局就对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对应申请审查局关于可专利性的实质审查相关,包括任何形式的检索报告、检索意见)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对于 PCT-PPH,应提交认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的最新国际工作结果(WO/ISA;在依据 PCT 第二章规定提出请求的情形下,WO/IPEA 或 IPER)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
2. 对于常规 PPH,应提交对应申请中被对应申请审查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对于 PCT-PPH,应提交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
3. 提交对应申请审查局审查员引用文件的副本或者对应的国际申请的最新国际工作结果中引用文件的副本。
注意,某些情形下,上述 1-3 所要求的文件可以不必提交,具体请参见 PPH项目流程。但是,即使某些文件不必提交,其文件名称亦必须列入“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中。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提交 PPH请求前相关文件的准备
申请人应当按照PPH项目流程的要求,准备 PPH请求相关文件。
1. PPH请求文件
PPH请求文件包括“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和必要附加文件。其中必要附加文件包括:
(1)对应申请权利要求副本
(2)对应申请权利要求副本译文
(3)对应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副本
(4)对应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副本译文
(5)对应申请审查意见引用文件副本
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国专利申请和对应申请的实际情况填写“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并准备相关必要附加文件。
2. 中国申请权利要求的修改
由于参与 PPH试点项目需要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和对应申请中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在提出 PPH请求之前,有些中国申请权利要求需要通过修改才能满足上述条件,此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修改的时机。申请人在中国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可以对包括权利要求在内的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在满足上述时机要求的修改文件提交之后或者同时,申请人提出的 PPH请求将以修改后的文件作为审查基础。
(二)PPH请求文件的编辑和提交
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 PPH请求文件,文件提交的具体方式与专利申请一般中间文件的提交方式相同。
以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客户端中的操作为例,在电子申请编辑器中点击【PPH文件】标签,会打开“选择附加文件”对话框,通过该对话框可以添加 “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和必要附加文件。
1.“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的编辑
申请人需要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中填写“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在【PPH文件】标签,选择“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模板并打开,系统会自动弹出关于该请求表的填写说明,申请人应参照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进行填写。
2. PPH必要附加文件的编辑
附加文件可以采用 XML 格式,也可以直接导入 PDF 格式文件,上述 XML 文件模板均为空白模板,不允许进行文字输入和编辑,只允许插入符合格式要求的图片。
3. 文件提交
文件编辑完成之后,申请人需要将“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同必要附加文件一起打包提交。需要注意,必要附加文件不能单独提交,必须随同“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一起提交。
(三)《PPH请求补正通知书》的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 PPH请求进行审查后,若发现该请求存在 PPH项目流程中规定可以通过补正方式进行修改的缺陷时,将发出《PPH请求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此通知书进行答复。
申请人答复《PPH请求补正通知书》时,应当使用专用的
“PPH请求补正书”,同补正文件一起提交。“PPH请求补正书”的填写和提交方式与普通申请的“补正书”的填写和提交方式基本相同,可参照操作。
《PPH请求补正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不可延长,若由于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导致该申请不能参与 、公开查PPH项目,申请人也无法通过恢复程序得到救济。
(四)PPH请求审批结论的接收及后续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 PPH请求进行审查后,若发现该请求不符合 PPH项目流程的要求,将作出 PPH请求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发出《PPH请求审批决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结果以及请求存在的缺陷。若 PPH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再次提交请求,但至多一次。若再次提交的请求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该中国申请将按照正常程序等待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 PPH请求进行审查后,若发现该请求符合 PPH项目流程的要求,将作出 PPH请求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发出《PPH请求审批决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同时该中国申请将被给予 PPH下加快审查的特殊状态,先于普通申请尽快实质审查。参与 PPH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在收到有关实质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均需要与对应申请中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撤回之前所作出的 PPH请求予以批准的审查结论,重新作出 PPH请求不予批准的决定,该中国申请也将作为普通申请按照正常程序等待审查。
参与 PPH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申请人为克服实审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与对应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任何超出权利要求对应性的修改或变更由实审审查员裁量决定是否允许。
十三、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出准予加快审查的《PPH请求审批决定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出不准予加快审查的《PPH请求审批决定通知书》。
十四、结果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出的与 PPH请求的审批相关的通知或决定均通过中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送达当事人。
PPH请求予以批准的,其所针对的中国专利申请即为 PPH申请,该 PPH请求将先于普通申请尽快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