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的办理。
申请人使用本服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优先权文件并存入专门数字图书馆的,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
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自专门数字图书馆获取优先权文件的,适用于由参与DAS的其它专利局交存的各类优先权文件(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PCT国际申请),其在后申请应当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写明外国优先权信息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DAS及中欧优先权交换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关于开通优先权文件的数字接入服务相关事项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69号公告)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优先权文件副本相关手续,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2年3月1日起开通优先权文件的数字接入服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内容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igital Access Service,简称DAS)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文件的电子服务。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首次申请,又将向参与本服务的其他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制作优先权文件并存入专门数字图书馆供其他专利局获取,从而无需再自行向其他专利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参与本服务的其他专利局提出首次申请,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在后专利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自专门数字图书馆获取优先权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获得优先权文件的,视为申请人按照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利用本服务,也可以选择按传统方式自行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四、办事条件
服务仅适用于电子申请用户,不接受通过面交或邮寄方式提交的纸件请求。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针对普通国家专利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DAS业务的,应当提交“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六、办理基本流程
DAS采用“首次局预先交存——二次局请求查询”的模式,办理流程如图所示。
上图中步骤编号1~4示意的是交存服务的业务流程,步骤编号5~10示意的是查询服务的业务流程。
交存案件时,申请人需要提出专利申请并请求对该申请进行交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案件信息及接入码通知给WIPO DAS,之后向申请人发送接入码。
查询案件时,申请人需要提出查询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向WIPO DAS请求获取电子优先权证明文件,WIPO DAS验证请求信息为正确后,从首次局获取电子优先权证明文件,并将该文件传送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七、审批时限
自收到DAS请求或专利申请通过保密审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八、审批结果
交存成功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并发给接入码;
获取成功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电子优先权证明文件并通知申请人,视为申请人提交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交存或获取失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告知原因。
九、结果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电子邮件将DAS请求的处理结果通知给申请人。通知内容包括:DAS请求的请求人名称、提出DAS请求的时间、专利申请号、优先权信息、请求的处理结果。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能在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获得优先权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其已办理了所有必要手续,期限的延误是由于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电子系统故障造成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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