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28号修订)
第五部分第七章8.2优先审查
对涉及国家、地方政府重点发展或鼓励的产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或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请等,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按照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依照规定处理。适用优先审查的具体情形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三、审批数量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四、办事条件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五、申请材料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程序,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手续要求,包括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优先审查请求时机、优先审查请求手续文件。
(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二)优先审查请求时机
申请人办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最佳时机是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刚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收到了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者是“发明专利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则标志着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启动了实质审查程序。
除了通过在实质审查阶段办理优先审查程序实现加快审查以外,在其他审查阶段也可以通过正确的操作有效缩短审查程序。例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尚未公开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请求提前公布声明。专利申请公开后,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申请人可及时办理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手续,即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缴纳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在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缴纳申请费后即可办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优先审查。
(三)优先审查请求手续文件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手续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相关证明文件”。
1.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递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由审批领导或经办人写明推荐理由并签字,加盖省级知识产权局公章或优先审查专用章。
2.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3. 相关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案件是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审批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八、审批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出《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对于不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出《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
九、结果送达
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书。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