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减缴请求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费用减缴请求的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二)《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三、费用减缴条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 (年6万元) 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费减备案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用户申请注册登录。
六、办理方式
申请人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备案请求并上传证明材料,待费减备案请求审批合格后提交费用减缴请求。
七、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项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出《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同意减缴费用。
不予批准的,发出《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不同意减缴费用。
九、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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