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驳回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被驳回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复审的办理。
二、办理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请求复审条件
请求复审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
四、复审请求材料
复审请求人拟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请求文件时,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复审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2.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复审手续办理流程
(一)手续办理
1.提交复审请求书缴纳复审费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复审请求书,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请求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复审请求文件,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权利。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以修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
缴纳复审费。
2.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4.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2)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3)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复审请求所涉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尚未被驳回。
(二)复审程序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程序终止;
(1)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
(2)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复审决定前,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决定作出后请求人不服该复审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
六、审查结果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七、结果送达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通过邮寄的方式将通知和决定送达复审请求人,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无法再次邮寄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请求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通知和决定视为已经送达。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请求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请求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程序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驳回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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